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:范張蓉 單思敏)近期,邵東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戀人之間出借車輛引發(fā)的追償權糾紛。原本出于信任的“借車”之舉,竟讓雙方對簿公堂,承辦法官如何情理兼顧、化解矛盾?
一起來看看。
案情回顧
原告彭某與被告李某原系戀人關系,彭某名下有一臺奔馳小轎車。某日,李某向彭某借用其名下的奔馳轎車出行。因曾見過李某開車,彭某未多加考慮便同意出借。不料幾小時后,彭某接到交警電話,得知車輛發(fā)生交通事故,李某駕駛她的車輛與案外人陳某的車輛相撞,致兩車受損、一人受傷。
經交警調查,李某系無證駕駛,被認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。面對李某無賠償能力的窘境,彭某為盡快化解糾紛,先行墊付了兩車維修費及陳某醫(yī)藥費,共計104381.78元。事后,彭某向李某追償,李某卻一再回避,昔日戀人關系破裂。無奈之下,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法院調解
承辦法官翻閱案卷后認為,雙方曾為戀人,具備一定調解基礎,遂決定啟動庭前調解程序。連日來,承辦法官與法官助理多次通過電話與雙方耐心溝通,既釋明法律權責,又疏導對立情緒,逐步引導雙方回歸理性、緩和矛盾。在多輪溝通的基礎上,雙方最終達成初步調解意向。承辦法官趁熱打鐵,立即約雙方至法院進行面對面調解。
在法院調解室內,承辦法官結合案情,一邊耐心安撫彭某的情緒,一邊向彭某和李某委托前來的親屬細致解讀法律責任,明確指出:李某無證駕駛是事故主因,但彭某作為車主,出借時未盡審查義務,亦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。經過法官耐心溝通與親屬勸解,李某最終同意彭某提出的賠償方案,雙方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李某通過親屬當即支付賠償款,糾紛得以圓滿化解。
法官說法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(guī)定:
因租賃、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、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,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;機動車所有人、管理人對損害的發(fā)生有過錯的,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本案中,彭某僅因目睹過李某駕車、出于戀人信任便出借車輛,未核實其是否具備駕駛資格,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,依法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。
法官提醒:
車輛出借絕非“人情小事”,稍有不慎,可能面臨法律風險。車輛所有人、管理人要守法出行,審慎借車,這既是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尊重,也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保護。
? 出借車輛前,請務必做到:
1.核驗駕駛資格:查看駕駛證,確認駕駛人具備合法駕駛資格。
2.評估駕駛狀態(tài):詢問身體狀況,切勿心存僥幸將車借給飲酒、過度勞累等存在明顯不適駕情形的人員。
3.檢查車輛狀況:仔細檢查車輛狀況,及時進行年檢、維修保養(yǎng)和保險續(xù)保,確保車輛無安全隱患。
責編:伏志勇
一審:王薇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